你與雇主約定的經常性給與工資就是底薪18400+職務加給1600+伙食津貼1800+全勤獎金1200=23,000(參照勞基法第二條及施行細則第十條),如此給薪沒有違法爭議,春節上班是因配合雇主的需要,所以該國定假日得工資應按23,000/30x加班日數4x2倍=加班費就對了

參考資料 旺來Blog【問事規範】
文章出自: http://tw.knowledge.yahoo.com/question/question?qid=16120201030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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徐嘉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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